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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旭明与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旭明,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3民初132号原告:贺旭明,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武镇镇高桥村人,现住横山县武镇镇高桥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62号。法定代表人:纪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原告贺旭明与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贺旭明诉称,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将位于广灵县广源高速路面第四合同段剩余防护及附属工程劳务承包给原告工程队,原告完成承揽工程后,与被告达成结算,确定截止2013年9月2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7717258元,后双方又于2016年1月7日达成结算调整,增加工程款169748元,也就是说原被告总结算工程款为7887006元。2015年2月之前,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以及原告工程队的农民工清偿工程款总计5629404元,仍欠工程款225760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一直未果。原告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工,不远XX来到广灵为当地人民修路,付出辛勤的劳动,还为此身负重债,迫于无奈,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路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贺旭明诉路桥公司的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工程为“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项目”,路桥公司中标施工的路段为LM4标段,桩号为K51+850至K65+000。而该桩号内的工程施工行为地全部在山西省浑源县境内。故涉诉工程所在地、施工行为地均在浑源县境内。另外,项目建设单位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住所地也在浑源县境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浑源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浑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桥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的路段在浑源县境内,贺旭明对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且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且贺旭明同意将案件移送浑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路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章云峰审判员  李汉宏审判员  孟有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晓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