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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与季建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季建青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84号原告: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衡山路信一广场25幢银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20579815U。负责人:唐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青,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季建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建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