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源宾馆、七台河鑫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台河市金源宾馆,七台河鑫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政府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宾馆,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33号。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鑫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255号(金融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赵兴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源宾馆、七台河鑫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给付能力,故双方当事人达成���期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2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