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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汉民、汕头市文承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汉民,汕头市文承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汉民,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文承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陈禾陂宏裕路文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3347903211。法定代表人:林文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植英,广东金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汉民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文承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汉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汉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立审 判 员  姚焕丹审 判 员  张佩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豪书 记 员  姚晓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