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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新民,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乔新民,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29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乔新民与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乔新民已付购房款利息以及以购房款为基数的赔偿款;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新民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乔新民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进行统查,未发现有车辆、股权等有价值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乔新民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乔新民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