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561号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6584587。法定代表人:付全刚,董事长。被告: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31835X。法定代表人:方卫红,董事长。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泰安鑫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