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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春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红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红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67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表人:周仁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易红桃,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宜春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红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宜春仲裁委员会(2017)宜仲裁字第2号裁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钱冬根审判员 漆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