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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谭本凤诉戴金春风扶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本风,戴金春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591号原告:谭本风,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逢玉,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戴金春,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谭本凤与被告戴金春风扶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谭本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本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本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谭本风负担。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