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贻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贻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47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贻万,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员会主席,户籍地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必良、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贻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26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贻万及其辩护人黄必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江贻万酒后驾驶闽C×××××号轿车,从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潮福城停车场出发,途经通港西街、泉秀路、田安路等路段,行驶至本区丰泽街道田安北路丰泽新村60栋楼下停车时,碰刮由洪某驾驶的闽C×××××号轿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洪某立即报警,江贻万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发现江涉嫌酒后驾车,即将江带至东南医院醒酒并抽血检验。经检验,江贻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1.1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江贻万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2016年5月16日,江贻万赔偿了因事故造成洪某车辆损坏维修等费用人民币1500元。2016年6月1日,江贻万提供他人贩毒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许某。2016年6月29日至7月15日,江贻万动员、陪同涉嫌聚众斗殴罪均在逃人员黄某4、黄某5、黄某3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贻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贻万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贻万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另案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贻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江贻万具有自首情节,有多次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已受到党纪处分及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江贻万酒后驾驶闽C×××××号轿车,从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潮福城停车场出发,途经通港西街、泉秀路、田安路等路段,行驶至丰泽区丰泽街道田安北路丰泽新村60栋楼下停车时,碰刮由被害人洪某驾驶的闽C×××××号轿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洪某立即报警,江贻万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发现江涉嫌酒后驾车,即将江带至东南医院醒酒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经检验,江贻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18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江贻万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2016年5月16日,经丰泽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江贻万赔偿了因事故造成洪某车辆损坏维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取得洪的谅解。2016年6月1日,江贻万提供他人贩毒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许某。2016年6月29日至7月15日,江贻万动员、陪同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在逃人员黄某4、黄某5、黄某3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江贻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应枝、肖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赖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当事人陈述材料、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看护室交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提取当事人血样检验通知家属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暂扣通知书、车辆完整信息采集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采取强制措施通报函、辞职报告及相关决定、工作说明、说明、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关于江贻万举报许某贩毒的线索的查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贻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江贻万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贻万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另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贻万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11.18mg/100ml,均从重处罚;江贻万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相应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江贻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江贻万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已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贻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冰冷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五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68)?)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javascript:SLC(19721,0)?)第一条(?javascript:SLC(19721,1)?)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javascript:SLC(19721,0)?)第一条(?javascript:SLC(19721,1)?)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