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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荣相诈骗��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荣相,男,1954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荣相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荣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被告人周荣相以虚构共同投资砍伐开平市梁金山度假���的树木及土方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2015年1月16日陈某1投资款3.5万元,后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周荣相的妻子已将涉案款项3.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1并得到谅解。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周荣相以虚构出售开平市梁金山度假村内的140亩杂树为由,与被害人李某等人签订《购买梁金山度假村杂树木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支付的定金7万元。经查,至案发时涉案林地尚未办理《林权证》及《砍伐许可证》。另查明,被告人周荣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分别于2016年6月3日退还骗得的3.5万元赃款给被害人陈某1;于2017年5月19日退还骗得的7万元赃款给被害人李某、梁某;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荣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其供述,被害人李某、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某1、关某1、陈某2、严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承包合同、收据,协查函、复函,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尿液检验结果报告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荣相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相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周荣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荣相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荣相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社区监管条件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合缓��的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荣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