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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5451号原告: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5311。法定代表人:王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中关村公馆A段160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男,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中关村公馆A段1609号。被告: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苏本哲,经理。原告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峰希萨公司)与被告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峰希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普旺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航峰希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被告退还货款273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蓄电池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2016年10月14日按原告指定地点提供48块蓄电池。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27360元,被告却迟迟不发货。被告经办人多次告诉原告已经发货,经查询都没有发货,经协商被告经办人同意退回全部货款,却迟迟不履行。综上,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令所请。被告普旺达公司未作答辩。原告航峰希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核,对以下证据:采购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付款凭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原告航峰希萨公司与被告普旺达���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航峰希萨公司(需方)购买普旺达公司(供方)蓄电池48块;规格型号UXL440-12;质量等级C3;单价570元,总价27360元;付款方式:100%款到发货,以电汇或现金形式支付。交货日期:需方指定日期;发货要求:供方按照需方要求,在发货前将l、供方的产品图片2、装箱图片3、按照需方提供的唛头贴图片,提供至需方,待需方同意后方可发货,供方应提供物流运单号至需方。合同签订后,2016年9月26日,航峰希萨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普旺达公司支付货款27360元,此后航峰希萨公司向普旺达公司催要蓄电池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普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航峰���萨公司与普旺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航峰希萨公司依约向普旺达公司支付了货款,普旺达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普旺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航峰希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二、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天津航峰希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公告费由被告北京普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以报社发票金额为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晶晶人民陪审员  关学岚人民陪审员  车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跃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