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褚根华与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根华,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褚根华,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位于本市镜湖区方村花园小区一套房屋及案外人褚鹏位于本市弋江区国贸长江一套房屋,因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张军名下位于本市镜湖区方村花园小区一套房屋及案外人褚鹏位于本市弋江区国贸长江一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