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坚、沈秀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坚,沈秀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坚,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秀兴,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坚因与被上诉人沈秀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