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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粟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粟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督99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粟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现住威远县严陵镇。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粟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川1024民督9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粟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粟某某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粟某某已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1024民督9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