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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根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根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685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伟间,公司员工。被告刘根珠,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根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