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莹利与赵建涛、赵艳霞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莹利,赵建涛,赵艳霞,许昌顶辉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339号原告:许莹利,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赵建涛,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赵艳霞,女,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第三人:许昌顶辉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经八路交叉口(骏景尚都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莹利诉被告赵建涛、赵艳霞、第三人许昌顶辉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莹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莹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莹利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