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亚君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亚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31号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金亚君,男,现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亚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金亚君系江山花园小区业主,欠我公司物业费,现要求被告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退还原告梅河口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