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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财保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东与吉大伟、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东,吉大伟,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财保0031号申请人黄东,男,1973年9月8日出生,43岁,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吉大伟,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32岁,汉族,,住滨海县。被申请人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38号。申请人黄东与被申请人吉大伟、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沪D×××××/沪G×××××牵引车、挂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沪D×××××/沪G×××××牵引车、挂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黄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瑜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