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娜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娜娜,任建国,董玉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556号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正,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娜娜,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任建国,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董玉辉,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任建国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娜娜、任建国、董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娜娜、任建国、董玉辉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山东恒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刘娜娜、任建国、董玉辉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