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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少兴与高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少兴,高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632号原告:付少兴。被告:高源。原告付少兴与被告高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付少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少兴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