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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芦文起、王云英赡养费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芦文起,王云英,芦文发,芦文华,芦文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芦文起,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云英,女,193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芦文发,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玻璃纤维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芦文华,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二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芦文和,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芦文起因与被申请人王云英及原审被告芦文发、芦文华、芦文和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1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芦文起申请再审称,其与王云英的代理人在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每月支付王云英500元的赡养费。现王云英起诉要求支付医药费。按照协议的约定,其不应再支付医药费。500元赡养费应包括医药费支出。原审判决其一次性给付王云英的六分之一的医药费不公。故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被申请人王云英无固定经济来源,支出的医药费用较多,要求子女分担支出的医药费的请求,理由正当。王云英共有子女六人,故原审判决芦文起给付王云英个人支付医药费的六分之一判决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芦文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