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张亚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亚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7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霍振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旭、孙继峰该行员工。被告张亚鹏,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梁园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张亚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