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376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掌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掌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76号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解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培培。被告吴掌福。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掌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