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3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秀珍与张金武、章彦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珍,张金武,章彦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249-1号原告:韩秀珍,女,194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鸿翔(系韩秀珍儿子),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亭湖区。被告:张金武,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章彦法,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兴隆大街170-1号。主要负责人不详。原告韩秀珍与被告张金武、章彦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秀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秀珍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