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邓某文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69号被执行人邓某文,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某文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由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崭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陈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俊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审核:冯飞撰稿:吴崭平校对:黄俊杰印制:黄俊杰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印制(共印2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