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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某、赵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壮族,200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理人:黄某,女,壮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赵国良,男,壮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国良立即履行给付抚养费5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赵国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国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国良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骆 健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