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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美宝与张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宝,张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261号原告:杨美宝,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张纯,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杨美宝与被告张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美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美宝负担。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