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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巫某某、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巫某某,阳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977号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杨一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巫某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阳某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某某、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