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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祥云与王尊敬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祥云,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王尊敬,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西路。王祥云与王尊敬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尊敬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王祥云经济损失2640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464元)于2017年5月22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650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代理审判员  来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