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桂英申请执行蒋根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英,蒋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英。被执行人:蒋根荣。申请执行人黄桂英与被执行人蒋根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根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桂英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担保借款200000元及利息5800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2987元由被执行人蒋根荣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将根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蒋根荣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根荣名下登记的号牌为“皖P***”起亚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