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贾淑珍与邵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珍,邵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贾淑珍,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邵兴国,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贾淑珍与被执行人邵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邵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贾淑珍借款8000元;被告邵兴国支付原告贾淑珍借款本金8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5月12日按年利率6%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驳回原告贾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淑珍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