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鲁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鲁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易盛经贸有限公司,刘前进,陈美英,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法定代表人:冯传亮,行长。被执行人:日照鲁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路西、秦皇岛路北001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7230725U。法定代表人:刘加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易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国际大厦001幢03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L098339257。法定代表人:胡波廷,总经���。被执行人:刘前进,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美英,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73038175。法定代表人:陈淑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鲁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易盛经贸有限公司、刘前进、陈美英、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日照鲁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易盛经贸有限公司、刘前进、陈美英、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5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