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李守川与黄兆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川,黄兆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371号原告:李守川,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黄兆昕,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川与被告黄兆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核查后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在期限内经通知拒不缴纳公告费又不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川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并拒绝缴纳公告费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守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返还原告李守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有安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永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