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梅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梅,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天梅,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吉家庄乡。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城区平城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梅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51.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