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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康雄与傅可萍、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康雄,傅可萍,肖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931号原告:钟康雄,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傅可萍,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肖安,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钟康雄与被告傅可萍、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钟康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康雄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