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解芝书、周建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芝书,周建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解芝书,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建保,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解芝书与被执行人周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建保应支付申请人解芝书案款95740元,承担执行费1336元。现因被执行人周建保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