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智林与姜秀军、姜海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林,姜秀军,姜海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8号原告王智林,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姜秀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姜海泉,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总经理。原告王智林诉被告姜海泉、姜秀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解决,故王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00元,减半收取1,930.00元,由原告王智林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吴 迪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