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英、安徽省永兴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安徽省永兴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女,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永兴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池仪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英与安徽省永兴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