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志会与李欣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会,李欣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民初402号原告:王志会,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生,住安国市。被告:李欣捷,女,汉族,1956年12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王志会诉被告李欣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欣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购买了原告部分绷带,至2015年8月18日,经双方确认,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1500元,被告打下欠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提出诉讼,望依法判决。被告李欣捷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李欣捷身份证明、保定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托运单两份、欠条一份,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1日,被告李欣捷从原告王志会处购买绷带30件,同年11月7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绷带20件。上述50件绷带每件700轴,每轴9毛钱,共计货款31500元。两笔货物均由原告通过保定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托运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拒不给付货款。2015年8月18日,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条,内容为“欠条李欣捷欠河北王志会货款叁万壹仟伍圆正2015年8月18日李欣捷(注:货款是按分批付款.分六批付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订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王志会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被告李欣捷亦接受该行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王志会有权要求被告李欣捷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李欣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货款叁万壹仟伍圆正”,应认定为31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1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李欣捷应当给付原告王志会货款31500元。被告李欣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欣捷给付原告王志会货款3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被告李欣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