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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522号原告:夏某某,农民。被告:马某某,农民。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2、判令原告向被告适当返还彩礼;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农历10月6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居时被告送原告彩礼76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原告陪嫁物有:现金10000元、金耳环一对等生活用品。同居后没有孩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同居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份被告因盗窃被捕判刑入狱,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十监区服刑,被告被捕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夏某某同意于调解书生效后返还被告马某某彩礼35000元;原告夏某某带去的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归原告夏某某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