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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XX、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50岁,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8952141。法定代表人:李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9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