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文一芝与文庆鸿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一芝,文庆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9号申请执行人文一芝,女,汉族,2002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张静,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文庆鸿,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关于文一芝申请执行文庆鸿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 金 伟审判员 刘 建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旭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