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泛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泛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张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泛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武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品利来蛋糕店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闽江小区8栋2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泛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