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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印朝与杨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印朝,杨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印朝,男,1965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华,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印朝申请执行杨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卫华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杨卫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杨卫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卫华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