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印朝与杨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印朝,杨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印朝,男,1965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华,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印朝申请执行杨卫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卫华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杨卫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杨卫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卫华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