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计卫与王成清、郑净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清,李计卫,郑净美,林瑞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清,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籍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计卫,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审被告:郑净美,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籍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林瑞增,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籍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王成清与被上诉人李计卫,原审被告郑净美、林瑞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成清上诉认为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被上诉人李计卫住所地。因被上诉人李计卫住所地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