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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玉奇与王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奇,王祖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23号原告:刘玉奇,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王祖涛,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刘玉奇与被告王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