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玉奇与王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奇,王祖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23号原告:刘玉奇,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王祖涛,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刘玉奇与被告王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