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马希勇与钟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勇,钟培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305号原告:马希勇,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被告:钟培友,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勇与被告钟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希勇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