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0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萍霞,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邵振光,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2003143293H。法定代表人:余巍,镇长。原审第三人: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24857814735。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局长。上诉人徐萍霞诉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 刚审判员 邹有春审判员 方惠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