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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立杰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立杰,男,1987年4月17日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立杰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董立杰通过配送外卖认识被害人VUNGUYENTHIENTRANG(越南籍,中文名武阮某)。当日晚上,二人至南京市建邺区友谊街69号清荷南园小区。在该小区广场,被告人董立杰以看手机内的照片为由,取得被害人VUNGUYENTHIENTRANG的一部苹果牌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70元),后起身准备逃离时,被害人抓住其胳膊,被告人董立杰挣脱被害人并夺得手机。挣脱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指甲出血及膝盖倒地擦伤。次日,被告人董立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立杰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董立杰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至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董立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立杰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立杰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冰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