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常青、覃佐明、覃烨岑与陈宏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青,覃佐明,覃烨岑,陈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86号申请执行人:王常青,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覃佐明,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覃烨岑,女,1999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陈宏菊,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青、覃佐明、覃烨岑与被执行人陈宏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宏菊现正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474952.36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陈宏菊已履行2000元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